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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陶瓷与粉体材料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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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暂行条例
2017-11-24 10:27  

精细陶瓷与粉体材料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运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精细陶瓷与粉体材料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文件《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湘科〔2016109号),特制定本条例。此条例适用于本实验室所有成员。

第二条  本重点实验室立足娄底,以服务湖南陶瓷产业经济发展为宗旨,以陶瓷和粉体材料应用为目的,主要以精细陶瓷及其相关粉体材料为研究对象,应用现代化技术方法,围绕“精细陶瓷用粉体材料、精细陶瓷工程化技术和精细陶瓷质量检测及标准制修订”等3个方向深入开展科学研究。近3年内,在开展湖南陶瓷产业本底调查的基础上,着力开展Al2O3粉体、Al2O3-AlN复合粉体、钛酸盐系列粉体、MgFe2O4基陶瓷复合粉体等陶瓷粉体材料的结构设计与制备技术研究,开展氧化铝基精细陶瓷的成型和低温烧结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及氧化铝基陶瓷产品的制造技术开发,开展精细陶瓷产品质量检测技术及标准制修订等重大应用基础课题研究,通过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在相关领域出几项能填补国内外空白的高水平科技成果,有效解决制约当前陶瓷产业中的关键技术和瓶颈问题。

第二章 实验室组织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学术委员会与管理委员会评审制。

第四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评审机构,学术委员会由9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外单位人员担任,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一半。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其主要职责:(1)确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2)指导重点实验室研究开发活动;(3)评定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4)组织或指导重点实验室学术交流、成果内部评审等。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是实验室的管理工作评议机构,管理委员会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实施单位(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领导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担任。该机构主要负责讨论实验室的日常运行、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人员队伍聘任、学术交流、资产与技术、环境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行政与财务等管理工作并形成相关执行文件。原则上每个月月初召开一次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会议,针对实验室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并对下一步工作作出指示,如有特殊需要,可根据情况及时召开会议。

第六条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业务、行政管理工作,以办好重点实验室为第一要务,为各方面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工作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环境,争取多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实验室主任人选和任期由依托学校聘任决定,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七条  实验室下设1名实验室常务副主任、2名副主任和3名研究方向负责人。室常务副主任的主要工作是配合实验室主任完成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和负责实验室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事务。两名副主任,其中1人主要负责对内管理工作,包括:仪器设备管理、研究成果管理、开放课题管理、文书与科技档案管理、实验室各类报表管理、财务报账管理、实验室各项后勤保障管理等工作内容;另1人主要负责外联络管理工作,包括:实验室科研成果推广、对外联络企业开展科研服务工作、开展信息收集与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联络开展行业技术培训服务工作、组织召开各类学术会议、对外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独立网站运行管理、对外宣传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方向负责人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管理所在方向成员的研究进展和组织成员积极参加各类课题申报、学术沙龙、学术会议交流等。

第三章 实验室人员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实行“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  实验室人员包括固定人员、流动人员。固定人员:指实验室在编的科研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指来实验室从事合作研究或进行开放课题研究的人员,来室使用仪器但不参加实验室的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固定人员一般不少于20人,由室主任按需设岗实行一年一聘制度,并设首席科学家和学术带头人岗位。

第十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都应以主人翁姿态主动积极参与实验室工作,为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出谋献策;协助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完成各项工作;以互发E-mail、不定期学术报告、学术沙龙等多种方式交流科研动态,活跃学术气氛;主动为实验室推荐优秀科研人才。

第十一条  研究人员应团结协作开展科学研究,积极承担科技项目,多出成果,出高水平成果;实验室鼓励研究人员邀请外单位合作伙伴申请开放基金,推荐访问学者,并以主要合作者身份与来访学者进行合作研究。

第十二条  技术人员在积极主动配合研究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同时,应做好日常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调试、检测等方面的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处于最佳可用状态,同时积极开展实验技术、实验方法、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与升级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  流动研究人员也应积极争取承担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有关的科技项目,利用本实验室装备和人员的优势,开展研究工作,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客座人员具有研究领域广泛、技术路线各具特色等优势,要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提高本实验室的学术水平。

第四章 实验室研究课题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研究课题根据其资金来源与性质不同大致分为开放课题、联合课题和委托测试服务。

第十五条  开放课题分为一般课题、重点课题和短期访问三类。

一般课题:即按《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提出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评审批准的研究课题。由课题申请者负责组成课题组,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其在研究成果申报和论文发表时的单位署名必须有本实验室。

重点课题:即实验室确定的重大课题,以难题招标的形式发布,用招标的方式吸引国内外研究人员参与投标,其研究成果必须标注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成果鉴定和报奖归实验室。如申请专利,专利权归实验室所在单位所有。

短期访问:指由实验室邀请前来进行1-3月的科研工作活动,重点解决实验室科研人员研究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实验室科研人员协同访问学者共同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即可前来工作。

第十六条  开放课题的研究论文如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在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报送有关部门,须署名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为第一单位,并标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项目”及项目立项号。研究工作中用实验室资助经费购置或加工的仪器设备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第十七条  联合课题经费来自本实验室与资助单位。联合课题由本实验室和资助单位商定组织联合课题组,课题负责人一般由本实验室科研人员担任。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与资助单位分享,署名次序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获资助联合课题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成果鉴定和报奖由双方共同办理。如申请专利,专利权归发明人所在单位所有,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利用大型精密仪器,实验室也积极承担各类委托测试服务,按适当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主任必须经常检查课题及执行情况,发现完不成或原计划方案有问题时,有权暂时中止、调整或取消基金资助。

第五章 实验室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经费主要来自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的拨款,包括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具有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及装置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运行经费主要用于:
   1
.资助开放课题;
   2
.公共设施、大型设备的运行与维修费;
   3
.学术活动及资料费;
   4.
专家评审、行政办公、差旅等管理费。

上述费用,由实验室常务副主任按年度提出预算,室务委员会审议后,在实验室总经费中划拨,由实验室主任监督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经费报销流程:所有票据均由实验室常务副主任和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按nba比分直播_搜狐体育-投注|官网财务报销制度流程进行报销。

第六章 实验室科研成果管理

第二十  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学术著作、专利、新技术、新产品、具有知识产权的国家级证书、评议鉴定的研究成果、获奖科技成果、技术转让合同书等。

第二十四条  凡实验室固定人员完成的科研成果应将本室列为第一完成单位,统一用“精细陶瓷与粉体材料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中文),Hunan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Fine Ceramics and PowderMaterials(英文),并标注“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2016TP1028)”。对署名本实验室为第一单位的科研成果,实验室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第七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高效利用、开放共享及有偿使用的原则。仪器设备须建立完整档案,包括验收报告及相关的技术资料、使用记录、故障及排除记录、实验数据(包括计算机系统数据存储磁盘等)。各台仪器均须建立健全的使用及安全规则,由实验室主任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建立实验仪器管理组,直属室务委员会领导,负责一般维护、使用与管理工作,制定消耗及易损件订购计划上报室组织订货。同时,还负责向实验室提供与室内研究方向和研究方法有关的国际和国内仪器发展动态,以便能及时为实验室仪器的添置和更新提出计划。

第二十七条  凡进入实验室的科研人员必须先向实验室提出书面申请预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取得通行证,方可进入各功能实验室从事科研工作。如第一次使用某仪器设备,必须经过实验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后才能使用。在实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二十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10万元以上)的使用,学生不能单独操作,须在导师亲自指导下进行。每次仪器使用完毕,须经管理员验收确认完好方可离开。若违规操作所造成的仪器损坏,责任人须支付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或由所在课题组照价赔偿。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10-0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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