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关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凡受聘为学校教授、副教授岗位的教师,每年至少要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所授课程指全日制本科教学计划中所列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等课程,不包括专题讲座、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和教学实习等实践教学。
二、各教学单位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优先保证每位教授、副教授每年都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本科教学工作量较少的教学单位,应采取开设公共选修课等方式,保证每位教授、副教授每年都能为本科生授课。
三、教授、副教授要高度重视本科教学工作,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搞好教学工作。同时要积极进行教学研究,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方法与手段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四、培养青年教师是教授、副教授的责任和义务,教授、副教授应当按照我校导师制的有关要求,指导青年教师,发挥好“传、帮、带”的作用。
五、确有特殊情况,一年内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须由其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人事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
六、学校把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将教授、副教授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作为教授、副教授聘任的基本条件。如果未经批准教授在一年内没有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任务者,不允许参加教授特殊津贴等级考核,下一学年度的校内待遇按旁系列正高职称处理;如果副教授在一年内没有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任务者,则延期一年申报教授职称。
七、未经学校批准,教授、副教授连续两年不为本科生授课的,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学校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