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比分直播_搜狐体育-投注|官网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包括校园范围内的道路交通、食品卫生、危险品、消防、生产、校内设施、集体活动、健康卫生等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工负责、责任追究、奖惩并重、长效管理、科学防范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全体教职工是安全工作者。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预防在校内和学校组织的校外实施的教学科研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科研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并造成师生员工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事故,确保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学校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办公室设保卫处。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依照本规定对学校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和奖惩。
第七条 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学校校园安全管理规定,制订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依法做好有关安全工作。
第八条 负责安全管理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制订安全规章制度。
(三)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工作的经验。
(五)其他安全工作。
第九条 具体分工: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安全保障体系和危机处理应急系统以及网络、档案资料、校车的安全。
(二)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组织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社团组织活动安全。
(三)学生处: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学生宿舍、集体活动安全及心理健康咨询、辅导。
(四)保卫处:负责学生安全教育,校园道路交通、消防、校园治安等安全。
(五)教务处:负责教学安全、实验用危险品安全管理、教学实验设施设备等安全。
(六)基建处:负责教学、实验、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及其设备设施、校园道路基础设施等安全。并负责对在校园内施工的各类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
(七)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饮食、医药、学生宿舍、校园环境、园林绿化、防汛防风以及供水、供电等的安全。
(八)其他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九)系、部、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实验、实践、师生的人身财产、管理使用的公共财产、集体活动等安全。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饮食安全教育。
(四)防盗、防骗、防抢、防伤害教育。
(五)用电安全教育。
(六)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七)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八)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交通安全、饮食安全、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组织消防逃生演练等。
第十二条 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自杀事故。
第十三条 加强对驻校工程队和其他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和协议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各单位安全工作分管责任人、安全工作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
第四章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工作。
(一)严格按性质划分交通区域。做到施工区域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适当隔离。
(二)交通主干道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
(三)机动车道要合理、适当的设置减速装置,限制校内机动车辆的行驶速度。
(四)切实改善校内的交通环境,根据需要安装照明路灯、画好行人斑马线、清除遮挡司机视线的有关障碍物。
(五)严格进行日常管理:交通高峰时段,一些主要路口有人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加强车辆进出校门的管理。
(六)校园道路应保持畅通无障碍,道路施工应事先报保卫处备案,施工现场应设置隔离带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道路设施日常管理,及时消除影响通行安全的隐患。
第五章 饮食安全
第十七条 加强饮食管理,规范食品加工流程,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以及投毒破坏行为的发生。
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出售、储存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按规定保存食品样品以备查。严禁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食堂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不得聘用传染病原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经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六章 危险品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危险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要求开展实验研究工作。各种危险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剧毒品必须存放专用保险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品的领用、消耗、回收,应随时登记。危险品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不得随意倾倒丢弃。
第七章 消防安全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营业场所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器材完好有效。有关管理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第二十条 保卫处是学校负责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的建筑设施根据建筑性质、使用用途等拟定和细分防火等级,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针对不同情况制订防火规定和防火方案,协调配备消防器材,指导和监督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完好状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防火演练,制订防火应急预案。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进行消防安全审查、竣工验收等。
第八章 校内设施安全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的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凡未经质检和消防安全部门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后勤基建处应定期对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等)应立即报告分管校领导。凡经市(区)以上建设部门鉴定的危房(C级和D 级),应立即停止使用,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部门,尽快修缮、加固或翻新。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超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应书面上报分管校领导,及时予以处理。应加强对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电线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第二十三条 体育器械、运动场所、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九章 集体活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加强校内外集体活动的管理。组织教职工参加的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为原则。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实习、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第二十五条 实行大型活动批准制度。组织学生旅游及各类实习、实践、社会公益活动等大型校内外集体活动,应按规定报批。组织学生参加集会、结社活动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教学计划外安排的学生外出活动,应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足够的教师带队。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二十六条 组织学生参加实践、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 加强租用车辆管理,机动车辆应符合安全标准。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和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如遇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按规定必须停运的,应坚决停运。
第二十八条 凡在校园公共场所举办文艺演出、放映电影录像、进行体育比赛等活动,必须按照本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保卫处负责监督。
第十章 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三十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以及心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体育课教学等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体育课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告知学生及其家长、老师,并按规定不安排其进行相关活动;对被发现因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的学生,应按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同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对学生进行后续的监护、治疗。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的有关规定,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学校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经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参加的原则,同时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密切注视学生有关不良反应及副作用发生。
第十一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保卫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滋扰校园治安的重大事件,应立即向主管校领导报告,并积极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车辆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外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办公、教学、实验场所,各单位应防止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 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需占用校道或学校场地进行各种活动(如学生社团活动、各种宣传、经商等),必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二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根据本规定制定安全事故的危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成立应急队伍,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等。
第四十条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对教育教学、科学实验等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学科研等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十一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保卫处定期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卫生保健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开学前、恶劣天气之前等,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各单位应定期与不定期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应立即整改。
第四十二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每学年的工作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学校将安全工作作为管理、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三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学校职能部门和主管校领导。
第四十四条 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主管校领导。
第四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联系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急救中心等,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责任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四章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
第四十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四十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立即启动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或其它预案),各有关单位和各级领导、有关人员按预案行动,负责对重大突发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处理。
第十五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各有关单位安全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校内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教学科研、实验、实践、实习等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七)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八)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